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更好服务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有关地方税收申报纳税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纳税期限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代收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同时调整。其他地方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营业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3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缴税款。
二、关于定额核定与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营业额连续两个季度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关于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发票领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季度领购网络发票,选择使用定额发票的,应按月领购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18日。
实行查账征收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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