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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流程
发布时间:2014-9-25 16:32:50  点击:次  【打印】【关闭

一、标题: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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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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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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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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