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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了,您知道可以到国税机关领取哪些发票么?使用和开具这些发票有哪些具体规定么?请关注以下内容,为您提供帮助: 一、如果您是“住宿业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请您参看以下规定内容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4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我省试点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如果您是上述地区所辖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请您按以下要求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您已经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您可在原来已核定和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础上,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加核定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完成上述工作后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请注意:若消费者能够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必须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要求附加任何资料和条件。 2.如果您是河南省除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以外城市所辖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见附注)。 二、如果您是“住宿业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请您参看以下规定内容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或使用定额发票 按照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因此,您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和领购由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并自行开具和使用。 ★请您按以下要求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后,请到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ha.cn )下载安装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并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 (二)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见附注)。
附注: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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