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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该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反映,要求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问题进行明确,根据调查测算,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的预征率暂定为0.5%。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